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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类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05-29 【字体:  】 【关闭

1、义务植树限于什么地方?

答:限于国有林和集体林。

2、无故不履行义务植树任务的该怎么办?

答:年满18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义务植树任务的,其所在单位要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栽,或者给予经济处罚。整个单位没有完成任务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由当地绿化委员会向其收缴一定数额的绿化费。

3、承担义务植树的公民范围是什么?

    答:凡是条件具备的地方,年满11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因地制宜,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5株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

4、吉林省的植树周是什么时间?

答: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4月12日至18日为吉林省植树周。

5、对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应怎么处罚?

答:对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哪些规定?

答:(1)不得擅自在临街的建筑物上插挂、张贴、安装任何装饰物。

(2)建筑物顶部,外走廊、平台、阳台、外窗等应当保持整洁,无堆放材料,无乱搭建,不得悬挂、张贴、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3)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粉刷、清洗、修饰。

7、哪些行业需经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进行批准?

答:(1)在公共场所、单位庭院、临街建筑设置雕塑(含建筑浮雕)等建筑景观的,必须经过专业设计和有关部门审批,并与周围景观相协凋。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修复、粉刷。

(2)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候车亭、书报亭、电话亭、监督亭、工作亭等各类服务亭,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公益性活动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需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恢复原貌。

(3)户外广告、商业性牌匾设置、门面装饰及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符合市容规划要求,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有关单位临街设置的公共信息栏,应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8、维修、清疏、更换各类公共设施产生的废弃物应当谁负责清除?

答:维修、清疏、更换各类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日清除,不得乱堆乱放。

9、装修、搬迁产生的垃圾怎样处理?

答:因装修、搬迁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将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及时运送到指定垃圾消纳场所。无力运送的,可委托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运送。

10、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应怎样办理手续?

答: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单位,应当到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清运处理登记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处理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11、业主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享有哪些权利?

答:(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2、业主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3、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14、业主委员会应履行哪些职责?

答:(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15、哪些情况下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被终止?

答:(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16、办理道路挖掘手续需要哪些材料?

答:(1)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文件;

(2)工程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

(3)道路挖掘施工平面图。

17、如何办理道路挖掘手续?

答:首先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呈报道路挖掘实施方案,填写四份申请表,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后,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到所在区城建管理部门办理挖掘交费手续。

18、城市道路复原费收费执行什么标准?

答:挖掘道路单位在挖掘施工前,按挖掘道路的面积,缴纳城市道路复原费,统一执行《吉林省挖掘破损道路复原费》的收费标准。

19、什么情况下禁止挖掘城市道路?

答:城市道路自十一月一日至翌年四月十五日期间不得挖掘。新建道路五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需办理挖掘审批手续后,方可挖掘,并加收2倍的挖掘复原费。

20、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程序是什么?

答:(1)各区政府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棚户区项目改造范围,制定年度改造计划,报市建委和有关部门审定;

(2)确定后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各区政府向市规划局提出该项目规划条件的申请;

(3)规划条件确定后,各区政府依法组织招投标,确定建设单位,并将招投标结果报送市开发办备案;

(4)建设单位持《中标通知书》和市开发办出具的“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办理相关手续的函”,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计划、土地、产权灭籍、拆迁和开工等手续。

21、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五证一书”指的是什么?

答:“五证一书”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2、二次供水的卫生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二次供水贮箱(池)的溢流管不得与排水设备直接连接,贮水箱的溢流管出水口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30厘米,贮水箱(池)不得与锅炉的膨胀水箱、补给水箱相连接;二次供水设施未取得《二次供水设施使用许可证》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的,不得投入使用;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对贮水箱(池)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23、供水单位临时停水需要怎么做?

答: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发布公告,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发布公告,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连续24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采取紧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24、无故不缴纳水费的如何处理?

答:用户无正当理由或者特殊原因连续2个月不缴纳水费,城市供水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规定暂停供水。

25、居民不同类别用水价格的确定依据是什么?

答:同一用户不同类别的用水应当分表计量,由于用户原因不能分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由于供水企业原因不能分表计量的,从低适用水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