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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规划类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05-29 【字体:  】 【关闭

1、什么是农用地?

       答: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2、什么是建设用地?

答: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3、什么是未利用地?

答: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4、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哪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答: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5、国有土地由哪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答: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6、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时,如何处理?

答: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7、征用耕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答: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8、哪些建设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答:(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设施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9、对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如何处理?

答: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10、对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的如何处理?

答: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1、对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如何处理?

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2、对农村宅基地有什么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3、农村宅基地审批有哪些程序?

答:2004年国土部国土资发[2004]234号文件明确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另外,依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因此办理土地手续前,必须先办理城市规划手续。

14、农村宅基地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1、所在村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

2、取得城市规划许可;

3、申请人原来无宅基地;

4、出卖、出租住宅的不予审批。

5、申请人须是独立户主,并年满18周岁。

15、对农村建房面积有何规定?

答:《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市区所辖乡和建制镇规划区、工矿区农业户居民的住宅用地二百七十平方米。农村当地非农业户居民住宅用地二百二十平方米。”

16、翻建房、新建房需办什么手续?交什么费用?

答:1、新建、翻建都需要城市规划,土地审批手续。

2、在土地部门审批时,新建、翻建不论占什么地类,都不交任何费用。

17、农村发展养殖业搞建设需办什么手续?交什么费用?

答:依据1999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土资发[1999]511号文件”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规定,建造温室大棚和临时性畜牧场、饲养场及塘底未经固化的简易水产养殖场,发展高效农业,确需占用耕地的,须到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签订复垦保证书,届时按要求恢复成耕地。但建造永久性农业生产设施和配套设施,如畜禽饲养场,塘底已经固化的水产养殖场,农副产品仓库、加工厂、集贸市场等,占用耕地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做到耕地“占一补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