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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职能
来源:卫计局    作者:null    时间:2007-06-13 【字体:  】 【关闭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医疗卫生、人口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中、长期卫生、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拟订人口政策,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健全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
 
    (三)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卫生监督、计划生育等服务网络;组织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公共监督管理;负责本区新建公共场所选址和设计的卫生许可。
 
    (四)组织实施对严重威胁人民健康的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出生缺陷等疾病的监测与预防控制。
 
    (五)承担卫生应急和紧急救护责任。制定卫生应急预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
 
    (六)完善中医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体系,推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监督协调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
 
    (七)承担医疗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业监督管理责任。拟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建立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监督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负责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服务技术质量控制与管理;组织实施医疗技术风险防范,指导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八)承担本区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发放。
 
    (九)负责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行政执法;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协同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进行综合治理。组织卫生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科普知识宣传教育;组织继续医学教育,开展对外合作交流。
 
    (十)组织贯彻执行爱国卫生、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规划、部署全区爱国卫生工作。
 
   (十一)承担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
 
   (十二)承办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