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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职能
来源:null    作者:null    时间:2007-06-11 【字体:  】 【关闭

  根据《长春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的规定,街道办事处作为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受区人民政府的领导,行使区民政府赋予的权力,履行如下职能:

  1、代表区人民政府,负责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指示。

  2、依据法律、法规和区人民政府的授权,对辖区内的城市管理、社区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等行使组织领导、监督检查等行政管理职能。

  3、对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的工作进行综合协调。

  4、对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设在辖区内的派出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奖惩有建议权。

  5、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行使行政处罚权。

  6、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7、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