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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06-12 【字体:  】 【关闭

  1、贯彻执行有关民政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本区民政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规划,并组织实施检查;

  2、组织实施全区社区建设规划,指导全区社区建设工作;

  3、组织救灾工作;

  4、管理城乡社会救济;

  5、管拥军优属、优待抚恤金和烈士褒扬工作;

  6、制定并组织实施社会福利发展规划;

  7、负责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工作;

  8、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推动农村开展村民自治活动;

  9、负责乡镇的设立、撤消、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申报、乡镇及村的行政区域边界的调解处理工作;

  10、负责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和军地共育人才的协调;

  11、执行社团法规,加强民非企业管理;

  12、贯彻《婚姻法》,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办理离婚手续;

  13、负责城乡居民最低保障金的审批、发放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