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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第八届政协三次会议第9号委员建议的答复
来源:    作者:    时间:2014-07-31 【字体:  】 【关闭
 
    贺明、胡晓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区房地产开发与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建议已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您的《建议》对当前房地产开发中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给予了客观现实的分析,提出的问题透彻,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促进我区房地产开发良性发展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一、关于您提出的法规建设建议。长春市规划局现正在编制《长春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对居住区应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进行了详细、具体的规定。现《长春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已编制完成,正在征求意见,很快就会颁布实施。
 
    二、关于确保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落实的建议。在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许可时,我们严格按照《居住区设计规范》配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事项、规模达不到标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予许可。在监督检查中,我们对配套设施的建设列为监督重点,杜绝服务设施建设滞后的问题。在规划验收核实中,对配套建设未完成的不予验收。
 
    三、 关于居住区配套设施集中化的建议。新建的小区,在《长春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中根据人口规模,对配建的设施进行了区分。居住组团(3000?5000人),需要配建幼儿园、社区用房、物业用房等。居住区(30000?50000人)需要配建小学、初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文体活动中心、菜市场、派出所、养老院、邮政局、储蓄所等设施。对老旧散小区,基础设施老化不全的问题,在旧城改造中,综合考量,做到布局合理,方便生活。特别是社区用房的标准,市、区政府近期更加重视,区政府要求各职能部门严格把关,力争绿园区的社区用房建设尽早在全市达标,今年年底千米社区达到80%。
 
    四、关于社会参与监督的建议。在规划许可前,我们会对规划方案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方案一并公示,利害关系人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如施工方不按规划方案进行施工,居民可向规划局投诉,我们将依法合规受理处理。
 
    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十分感谢您对规划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得到您的更多关注和支持。
 
    承办单位:(公章)长春市规划局绿园分局
 
    主管区领导签字:高庆福
 
    负 责 人:刘伟国
 
    承 办 人:司海波
 
    二?一四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