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提案办理
 
对区政协八届二次会议第8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来源:    作者:    时间:2013-08-30 【字体:  】 【关闭
   
    赵国君、杨文丽、安璀颖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的建议》已收悉,经我们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阶段物业管理行业中确实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果不加以正确引导和规范,势必影响到物业管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此,我们将努力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进一步加大对业主委员会工作的协调指导力度,发挥业主委员会联系业主和企业的优势和纽带作用。随着《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进一步修改实施,《业主大会规程》的颁布、特别是长府发[2008]24号文件的发布,对我市城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工作性质、职责权限等都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市、区、街、社区四级物业主管部门也都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是全体业主的“代言人”,是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沟通与交流的桥梁和纽带。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贯彻,广大业主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的进一步提高,这个组织将会更好的发挥出他在物业服务活动中的作用。
 
    二、为倡导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物业管理服务,树立市场化的物业消费理念,引导广大业主正确认识物业管理的内涵,加强对业主进行物业管理知识的宣传教育,搞好对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培训是非常有必要的。
 
    做为区级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我们首先对辖区内业主加强了物业管理相关知识的普及宣传,使广大业主正确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明确业主委员会的作用,使其在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时能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推选出能维护广大业主利益的业主委员来。
 
    其次是要提高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物业管理知识水平。一些业主委员会成员对物业管理的了解还完全停留在业余水平,认识不到自身只能在业主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只凭个人好恶来对待物业服务企业。因此,我们将通过开展法律进社区、进小区等一系列活动进一步对业主委员会成员尤其是业委会负责人的进行物业知识培训,以提高业委会成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更好地履行职责,为创建和谐社区、和谐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三、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贯彻执行的逐步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力度的加大,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服务水平和服务态度的进一步提高,物业服务有关各方职责的进一步明晰,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必将依法履行权利义务,共同做好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再次感谢您对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对我局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承办单位:(公章)长春市绿园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主管区领导签字:  高庆福
 
    负 责 人:郑思东
 
    承 办 人:邹树中
 
    协办单位:
 
    负 责 人:
 
    承 办 人:
 
    2013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