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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和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办事指南
来源:    作者:    时间:2012-11-28 【字体:  】 【关闭
档案管理
    一、业务内容
接收和管理辖区内未参保及未续保失业职工档案
    二、需备资料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三)职工档案、养老保险增减表
    三、办事依据
《长春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条例》
    四、办事程序
带所需资料到就业和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办事大厅“档案管理窗口”办理相关事宜。
五、收费标准
免  费
六、办理时限
即来即办
、办公地址
西安大路6665号,绿园区民生大厦2楼大厅
八、办公电话
89625122
 
工资审批
    一、业务内容
为辖区用人单位办理《短期用工工资审批单》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二、需备资料
(一)填写《企业工资总额计划申报表》及报送相关数据;
(二)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出示《劳动用工备案手册》及名册;
(四)出示短期用工工资审核单及名册;
(五)医疗保险缴费凭证。
    三、办事依据
劳动部[1994]539号《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类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的通知》
    四、办事程序
(一)持所需资料到就业和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工资审批窗口”填写《招(聘)用短期合同制员工名册》。
(二)申领《短期用工工资审批单》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五、收费标准
免  费
六、办理时限
确认材料合格后,即来即办。
、办公地址
西安大路6665号,绿园区民生大厦2楼大厅
八、办公电话
89625005
 
大学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服务 
 一、业务内容
为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大龄等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政策咨询、求职登记、职业指导、推荐岗位、跟踪推荐等“一条龙”就业服务。
    二、需备资料
户口、身份证、毕业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证》、《残疾证》(残疾人员)、《吉林省城市居民低保证》或《长春市城市低保优惠证》(低保家庭人员)。
    三、办事依据
   《长春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条例》
    四、办事程序
    携带好所需资料。到就业和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办事大厅的“大学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服务窗口”进行登记。
五、收费标准
免  费
六、办理时限
即来即办
、办公地址
西安大路6665号,绿园区民生大厦2楼大厅
八、办公电话
89625155
         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创业项目征集
    一、业务内容
为辖区内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镇失业人员及农村富余劳动力进行登记,根据他们的特点和职业需求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广泛征集、收集创业项目,向有创业意愿的人员推介,并做好跟踪指导服务。
    二、需备资料
户口、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残疾证》(残疾人)、《吉林省城市居民低保证》或《长春市城市低保优惠证》(低保家庭人员)。
    三、办事依据
   (一)长府办发【2006】23号文件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长府发[2009]14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四、办事程序
持所需资料到就业和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办事大厅“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创业项目征集窗口”登记办理。
五、收费标准
免  费
六、办理时限
即来即办
、办公地址
西安大路6665号,绿园区民生大厦2楼大厅
八、办公电话
 89625039
劳动用工备案
一、业务内容
为辖区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二、需备资料
   (一)初次备案: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其他用人单位依法成立取得的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表和职工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表。
   (二)招用备案:持《劳动用工备案手册》、《员工录用表》、《劳动合同书》、《就业失业登记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外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员工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表》。
   (三)终止(解除)备案:持《劳动用工备案手册》、经就业服务机构备案的《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名册》。
   (四)续签、补签劳动合同备案:持《劳动用工备案手册》、《劳动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
   (五)注销备案:携带《劳动用工备案手册》,并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手续;经就业服务机构备案的《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名册。
   (六)劳动用工备案手册年检:持《劳动用工备案手册》、《长春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年检情况表》。
    三、办事依据
长劳社【2008】36号文件《长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用工管理的指导意见》;吉劳社就字【2006】385号文件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我省人力资源市场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办事程序
   (一)初次备案
1、现有用人单位初次备案应到所辖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领取《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表》和《职工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表》或网上下载电子表格。
2、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商注册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所辖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领取《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表》和《职工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表》,进行初次备案。
   (二)招用备案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所辖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2、用人单位应持相关资料到社会保险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转手续。
   (三)终止(解除)备案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在15日内持相关材料到所辖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劳动者符合退休条件时,用人单位应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2、用人单位应持相关材料按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和劳动关系接转手续。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应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经就业服务机构审核,依法申领失业保险金。
   (四)续签、补签劳动合同备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补签劳动合同后,应自续签、补签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所辖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续签劳动合同备案指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办理续订劳动合同备案。补签劳动合同备案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应自用工之日起补签劳动合同,并办理补签劳动合同备案。
   (五)注销备案
1、用人单位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进行注销备案
   (1)被依法宣告破产;
   (2)用人单位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因合并、分立或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2、用人单位注销时,应当自注销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材料到所辖就业服务机构办结注销备案。
3、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提供的用工备案信息核实无误后,导入或录入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对初次备案的用人单位登记核发《劳动用工备案手册》,注明经办人和日期,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对注销备案的用人单位收回《劳动用工备案手册》,并在《劳动用工备案手册》上注明经办人和日期,加盖“已注销”章。
   (六)劳动用工备案手册年检
1、《劳动用工备案手册》实行年检制度
2、用人单位应当于每年一月初至三月末前持相关材料到所辖就业服务机构年检,就业服务机构对《劳动用工备案手册》内容核实无误后,加盖“年检专用”章,注明经办人和日期,并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内容导入或录入到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
收费标准
30、60、120元/人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即来即办
办公地址
西安大路6665号,绿园区民生大厦2楼大厅
办公电话
89625133
 
劳动用工维权接待服务
    业务内容
   (一)提供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咨询及为务工人员提供维权接待服务。
   (二)对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移交相关部门(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劳动仲裁科)处理。
二、需备资料
    三、办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办事程序
来访个人或单位直接到就业和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劳动用工维权接待服务窗口”登记办理。
收费标准
免  费
办理时限
即来即办
办公地址
西安大路6665号,绿园区民生大厦2楼大厅
办公电话
89625067
 
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
    一、业务内容
为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招聘服务。
    二、需备资料
    (一)求职登记人员必须出具《就业失业登记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外来务工人员)及身份证原件。
(二)招聘人员的用人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招聘简章。
    三、办事依据
《长春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条例》
    四、办事程序
   (一)求职人员携带有效证件直接到就业和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办事大厅“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窗口”或镇、街、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登记办理。
   (二)招聘人员的用人单位携带相关资料直接到就业和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办事大厅’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窗口”或镇、街、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登记办理。
收费标准
免  费
办理时限
即来即办
办公地址
西安大路6665号,绿园区民生大厦2楼大厅
办公电话
89625155
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一、业务内容
(一)为辖区内户口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咨询及相关业务管理。
(二)为辖区内户口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业务的咨询及相关业务管理。
    二、需备资料
   (一)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1、见面认证、社保查询业务:携带本人身份证、联系卡(爱心卡)、退休证。
2、办理丧葬费:家属携带区级以上医院开具的死亡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或者户口注销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二)领取失业金:户口、《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
    三、办事依据
   (一)长企退管字(2003)1号文件《长春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制度等问题的通知》
   (二)长企退管办(2003)3号文件《长春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三)长企退管办(2003)4号文件《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内容》
    四、办事程序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填写企业退休人员档案卡二张,送到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经审核无误,社区在其档案卡背面加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公章,然后为其填写企业退休人员信息卡一张,联系卡一张。
   (二)退休人员将盖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公章的二张档案卡送回原单位或保险公司。
   (三)保险公司将编有号码的退休人员档案卡通过区、街道转给社区。社区接到退休人员档案卡后在社会化网站上社会化管理变动情况统计表中作增加并将其编入社会化管理服务情况统计表内的自管组织名单中将其纳入正常管理,每半年见面登记一次。
   (四)退休人员家庭住址发生变化需改变社区时,由转出社区填写《社会化管理关系转移申请书》,交转移人携申请书和档案卡到市退管办办理转移手续。与此同时转出社区在社会化管理变动情况统计表中作减少并在社会化管理服务情况统计表内的自管组织名单中予以除名。转移人持加盖市退管办印章的介绍信、档案卡到转入社区登记,转入社区接收档案卡为其建立新的信息卡并在社会化管理变动情况统计表中作增加并将其编入社会化管理服务情况统计表内的自管组织名单中将其纳入正常管理,每半年见面登记一次。
   (五)退休人员死亡后,其家属携带退休人员死亡证明到社区开具病故通知单,同时社区在社会化管理变动情况统计表中作减少并在社会化管理服务情况统计表内的自管组织名单中予与除名。病故通知单由其家属交到原单位或保险公司办理丧葬费手续,原单位盖章后将回执单返回社区。
   (六)代领养老金程序离退休人员因子女不在身边、行动不便等原因不能按时领取养老金的可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社区可根据申请,与离退休人员签订按月代领养老金协议,社区工作人员每月凭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存折到就近的银行为其领取养老金并按时送到离退休人员家中。
   (七)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社区认证程序提供身份证、户口、《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失业人员社会化管理信息卡,到户口所在社区填写认证、加盖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公章。
五、收费标准
免  费
    六、办理时限
见面认证在每年的二、四季度进行,其他业务即来即办
七、办公地址
西安大路6665号,绿园区民生大厦2楼大厅
八、办公电话
89625039
灵活就业补贴
    一、业务内容
对辖区内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人核定其应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金额,报送上级相关部门审批,并报财政部门复核发放。
    二、需备资料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二)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申请书
    三、办事依据
   (一)长劳社【2005】61号文件关于印发《贯彻<吉林省组织推动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长人社【2009】25号文件关于贯彻《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办事程序
   (一)需持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地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申报灵活就业,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二)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核实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情况,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登记表》、《灵活就业人员登记名册》,与申请人签订《灵活就业协议书》,并为其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发放。
   (四)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如果从事其他优惠政策或自愿放弃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灵活就业人员应先到社会保险局办理终止社会保险补贴手续,然后持社会保险局出具的相关证明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可以继续享受扶持政策手续。
五、收费标准
免  费
六、办理时限
一个月办结
办公地址
西安大路6665号,绿园区民生大厦2楼大厅
八、办公电话
89625122
社会保险审批
    一、业务内容
   (一)为区属企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二)为未参加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三)为未参加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办理生活费手续。
(四)为未参加养老保险农业居民办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手续。
(五)为未参加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办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手续。
    二、需备资料
   (一)办理工人退休手续需要提供退休工人档案;
   (二)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养老保险,需要申请人持书面申请、本人身份证及档案到居住的社区登记,同时领取审批表;
   (三)为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审批生活费手续,需要申请人持书面申请、本人身份证及档案到居住的社区登记,同时领取审批表。
(四)为未参加养老保险农业居民办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手续,需申请人带本人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村或社区登记,同时进行信息采集。
(五)为未参加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办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手续,需申请人带本人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社区登记,同时进行信息采集。
 
    三、办事依据
(一)根据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二)根据吉政办发(2009)5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制定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办理参保。
(三)根据吉政办发(2006)3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从2007年7月开始为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
(四)根据吉政办发(2009)3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从2011年7月1日起为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农业户籍人员办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五)根据吉政办发(2011)4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从2011年7月1日起为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户籍人员办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办事程序
   (一)办理工人退休
1、工人具备以下条件可以办理退休手续: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周岁(干部身份需满五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正常退休)。
2、职工退休实行审批公示办法:(1)公示对象:拟审批退休人员。(2)公示范围:熟悉拟审批退休人员情况的本单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3)公示内容: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拟审批退休人员的情况,包括:姓名、性别、退休前岗位职称、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累积缴费年限、申报退休类别、拟审批退休时间等。(4)公示程序:职工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上月,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对职工退休条件进初审的基础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用人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对拟审批退休人员的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单位监察、工会等部门要对公示情况给与监督。(5)公示时间:公示期一般为10天。(6)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调查核实确无问题的,由用人单位人事劳资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二)办理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审批手续。
1、申请生活费人员持书面申请、本人身份证及档案到居住的社区登记,同时领取审批表;
2、填好审批表到区工商局盖章,认定企业性质和证明本人是否参加养老保险;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4、区社保局和市社保局盖章审批;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审批章,发放退休证。
   (三)办理未参保险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
1、申请生活费人员持书面申请、本人身份证及档案到居住的社区登记,同时领取审批表;
2、填好审批表到区工商局盖章,认定企业性质;
3、申请人带档案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领取生活费人员资格;
4、市社保局审核盖章;
5、区财政局审核;
6、由民政局核发生活费。
(四) 办理未参加养老保险农业居民办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申请人带本人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村或社区登记,同时进行信息采集。
2、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初审。
3、区社保局进行参保资格认定。
4、人社部门审批、盖章。
5、区社保局缴费。
(五)为未参加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办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1、申请人带本人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社区登记,同时进行信息采集。
2、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初审。
3、区社保局进行参保资格认定。
4、人社部门审批、盖章。
5、区社保局缴费。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
确认材料合格后,即来即办。
七、办公地址
西安大路6665号,绿园区民生大厦2楼大厅
八、办公电话
89625005    87605086
失业登记
一、业务内容
为辖区内户口的城镇失业人员和本地农村及外来务工人员办理的《就业失业登记证》验印。
二、需备资料
失业人员持本人户口、身份证、就业转失业人员须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换证人员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原《农村及外来人员就业登记证》(本地农村及外来务工人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外来务工人员)《长春市居住证》(外来务工人员)。
三、办事依据
长就【2011】9号关于印发《长春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操作流程》的通知
四、办事程序
(一)失业登记流程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失业后,可以申请失业登记。
1、长春地区户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应由本人填写《失业(求职)人员登记表》,并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和两张小2寸近期免冠照片。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提供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个体工商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提供工商行政部门停业证明;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教的,提供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征地证明。到户籍所在地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进行失业登记。
2、非本地区户籍人员登记失业时,原则上应由户籍所在地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原户籍所在地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凭原户籍所在地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开具的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证明、居住证、身份证、两张小2寸近期免冠照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工商行政部门开具的停业证明到现居住证所在地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3、登记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原登记的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注销其失业登记。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3)己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入学、服兵役、移居省外境外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8)终止就业要求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供相关服务的;
(9)连续6个月未与户籍所在地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联系的;
(10)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非本地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暂住登记有效期满,超过60天未续期的。
(二)就业登记流程
1、本地劳动者被单位录用时应到户籍所在地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就业登记,并同时提供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员工录用表》。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在其《员工录用表》和《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就业登记日期并加盖经办人名章,将相关情况录入其本人《失业(求职)人员登记表》中。
2、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就业登记时,应当到其居住证所在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并同时提供居住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员工录用表》。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在其《员工录用表》和《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就业登记日期并加盖经办人名章,将相关情况录入其本人《失业(求职)人员登记表》中。
(三)换证流程
1、持有原《失业就业登录证》和原《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到原发证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换取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要将其原《失业就业登录证》和原《再就业优惠证》上的所有记载信息转录记载到新《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相关信息栏中,尤其是原《失业就业登录证》编号和原《再就业优惠证》上记录的享受优惠政策信息,必须转登到新证上。
2、失业人员持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换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县(市)区就业服务局验印。原证盖作废章作废。
五、收费标准
免  费
六、办理时限
即来即办
七、办公地址
西安大路6665号,绿园区民生大厦2楼大厅
八、办公电话
89625155
小额担保贷款
一、业务内容
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转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境外就业人员、妇女、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就地就近从事创业人员,及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组织起来就业、合伙经营办企业和能够吸纳规定比例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转转业退役军人且呈带动就业倍增效应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小额贷款扶持政策。
二、需备资料
(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的有效证件、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份;
    (二)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担保人证明材料原件一式两份,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3份;
    (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四)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五)经营场地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或房屋产权证明1份,如申请人本人非产权人,同时要求报送产权人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如户口或结婚证等);
(六)2人以上合伙经营的,同时要求报送合伙协议。经营场所正、侧面(照片中要有贷款申请人和门脸)及店内照片各2张。
    三、办事依据
   (一)长银发[2006]102号《吉林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吉劳社就字【2006】245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的通知》
   (二)长府发【2009】14号文件《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三)长财债【2010】173号《长春市关于完善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四、办事程序
   (一)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包含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携带上述资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提出申请;
   (二)社区工作人员对填写材料复核;
   (三)复核合格后同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人员一起到工商执照上登记的营业场所进行核实;
   (四)核实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就业和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小额担保贷款审核窗口审核;
   (五)审核合格、主管领导签字后上报市小额担保贷款办公室批复(2人以上合伙申请单位直接上报市小额担保贷款办公室审核批复)。
五、收费标准
免  费
    六、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需市小额担保贷款办公室批复,时限约二个月
七、办公地址
西安大路6665号,绿园区民生大厦2楼大厅
八、办公电话
 89625122
医疗保险
    一、业务内容
为城镇居民和驻区企业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指导、咨询;代办参保手续。
    二、需备资料
   (一)长春市城镇居民持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复印件、户口本人页复印件、一寸照片2张;
   (二)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张;
   (三)企业代码证复印件;
   (四) 外来务工人员(除长春市区)身份证复印件。
    三、办公依据
   (一)《长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
    四、办理程序
   (一)城镇居民办理参保
1、到就业和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办公大厅医疗保险服务窗口;
2、提供参保所需材料;
3、缴纳参保费用,填写医保登记表。
   (二)外来务工人员办理参保
1、由用人单位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代码证复印件到就业和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办公大厅医疗保险服务窗口;
2、提公参保所需材料;
3、提供参保人员名单加盖单位公章;
4、缴纳参保费用,填写医保登记表。
    五、收费标准
   (一)外来务工人员
必须以企业为单位参保,参保费为每人每季30元。
   (二)城镇居民
首次参保无卡费,二次制卡30元卡费,学龄前儿童每人每年35元、60周岁以上老人每人每年100元、学生由教育系统统一参保、其他人员每人每年200元。
    六、办理时限
实行代办制度,最长不超3个月办理完结,含保险启动期和制卡期。
七、办公地址
西安大路6665号,绿园区民生大厦2楼大厅
八、办公电话
 89625067
就业援助对象认定 
一、业务内容
负责辖区法定劳动年龄内失业人员自愿申请就业援助对象的审核、认定工作。
二、需备资料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彩色照片2张、《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下列相关证明,向户籍所在社区(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一)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需提供:原工作单位(或上级机关)开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没有“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凭存档单位证明或本人档案原件。
(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低保优惠证》,需查验失业期间每月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至少有一次求职记录。
(三)城镇户口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
(四)城镇户口残疾人员需提供:《残疾人证》。
(五)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需提供:“零就业家庭证明”。
(六)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城镇失业人员:需查验失业期间每月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至少有一次求职记录。
(七)城镇户口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需提供:离婚或丧偶证明以及子女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
(八)失地农民(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耕地(水田、旱地和鱼塘等)的登记失业农民)需提供:土地部门开具的征地文件,乡镇以上政府出具的土地被征用的协议书或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九)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凭《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内适用),向创业地街镇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凭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街镇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按就业援助对象进行登记管理。
三、办事依据
(一)吉人社办字[2010]177号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长就【2011】9号关于印发《长春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操作流程》的通知。
四、办事程序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户籍所在社区(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审核认定表》,经过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以及区就业和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认定、公式后在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援助卡”页中注明、盖章。 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公示程序(公示时间为3天)。
五、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免费
七、办公地址
西安大路6665号,绿园区民生大厦2楼大厅
八、办公电话
 89625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