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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品零售业户《肉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指南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05-02 【字体:  】 【关闭
  办理对象:

  在绿园区区域内各市场、商店、商场、超市等室内从事销售畜禽肉品的零售业户(仅限)。

  办理条件:

  1、必须在已取得《肉品经营许可证》(大证)的市场、商店、商场、超市等室内进行经营;
  2、必须按经营场所的合理布局,设置固定的摊位。摊位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3、经营摊位必须有经营者向消费者展示《肉品经营许可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亮证售肉的设施,并做到亮证售肉,主动为消费者出具信誉卡;
  4、经营摊位的整体环境必须洁净;必须有吊挂存放肉品的设施;售肉案板必须使用无毒、便于洗刷材料制作;
  5、从业人员必须着整洁工作服装上岗;
  6、从事清真肉品销售的业户,必须经市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审定,持有许可证或批件;
  7、销售的肉品必须是来自经长春市肉管办依法核准,具有准入我市销售资格的企业的产品。
  8、必须符合市肉品管理办公室所规定的其它核准条件。

  提交材料:

  1、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两张)及照片(三张);
  2、《卫生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两张)
  3、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两张)。
  4、经营摊位面积及摊位号;
  5、肉品贮藏设施、设备情况;

  办理程序:

  1、申请者在绿园区政务中心二楼肉管办窗口申领《〈肉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并按填写要求认真填报;
  2、区肉品管理办公室受理后,到现场审验;
  3、验收合格后,发放零售业户《肉品经营许可证》;并报市商务局肉品管理办公室备案;
  4、申请者在取得《肉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办理期限:自政务中心肉管办窗口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

  办理依据: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238号令发布);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内贸易部第4号令发布);
  3、《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市人大[ 1998]3号公告)。

  监管措施:

  1、市肉品管理办公室和各区肉品管理办公室,依法对辖区内从事销售畜禽及其肉品的零售业户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指导;
  2、市肉品管理办公室各区肉品管理办公室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其它说明:在绿园区各市场、商店、商场、超市等室内从事销售畜禽及其肉品的零售业户的肉品经营资格核准,由绿园区肉品管理办公室受理和审验、发证,并由其报送长春市肉品管理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