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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04-10 【字体:  】 【关闭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居民(社区)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四)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和材料。

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材料:

  (一)是农业户口的,应当提供结婚证、户口证明和家庭养殖业、种植业等的
  收入证明;
  (二)户口迁移的,应当提供户口迁移证明;
  (三)夫妻离异的,应当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判决书或者协议书;
  (四)是在校学生的,应当提供学籍证明;
  (五)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应当提供由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收入证明须有单位法人代表签名和公章;
  (六)是离退休人员的,应当提供领取离退休金或者基本养老金的证件和有关凭证;
  (七)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当提供其管理机构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和证件;
  (八)在就业年龄内,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的,应当提供由街道、乡(镇)劳动力管理机构出具的就业情况证明;
  (九)残疾人应当提供残疾证明;
  (十)因有重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提供由各县(市)区指定的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
  (十一)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和材料。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当如实提供下列家庭

  实际收入情况: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退职金、职工遗属生活费等;
  (三)储蓄存款及利息,各种有价证券及红利;
  (四)出租、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
  (六)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七)各种补偿金和一次性安置费;
  (八)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应当计入的其他家庭收入。